
河北省志愿服務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河北省志愿服務聯合會(簡稱“冀志聯”,英文譯名Hebei province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在河北省文明委指導下,由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以及關心和支持志愿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愿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普及志愿理念,弘揚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統籌協調志愿服務事業,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營造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氛圍,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建設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實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強大精神動力和道德支撐。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河北省委宣傳部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區休門街1號新休門1-2-1405,郵編05001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大力弘揚志愿精神,廣泛普及志愿理念,積極培育志愿文化;
(二)促進全省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推動志愿服務活動制度化,實現學雷鋒活動常態化;
(三)從建設和諧社會和人民群眾需求出發,設計開展形式多樣的志愿服務活動,發揮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在志愿服務中的示范帶頭作用,動員公務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四)協調會員力量,規范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 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發展,經省文明辦等部門同意,評選表彰宣傳優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
(六) 組織開展志愿服務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
(七) 開展志愿服務國內、國際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會;
(三) 從事或關心、支持志愿服務事業;
(四) 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或組織;
(五) 長期從事志愿服務工作的人,在志愿服務領域有重大影響的人,有一定影響的志愿服務組織中的骨干。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向本會推薦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志愿服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經理事會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協助會長和副會長開展工作;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志愿服務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4月25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志愿服務聯合會組織機構
綜合部
河北省志愿服務聯合會負責人
會長:白石
秘書長(法定負責人):李社軍
副會長:梁志忠
河北省志愿服務聯合會收費信息
河北省志愿服務聯合會根據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不對會員收取會費。